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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1-01-12    作者:     浏览次数:

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扩大公开透明,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益项目有关情况;

(四)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八条 每年531日前向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厅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条 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基金会建立并完善官方网站,在网站上公布属于主动公布范围的信息,并综合运用各类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其他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会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捐赠人要求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责任

第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布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项目管理部负责对基金会公布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宣传策划部承办信息发布工作;定期监测、管理、公布信息;对已公布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

第十八条 基金会各岗位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

第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拥有信息公布的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秘书处应当及时公布说明或者澄清。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