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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1-01-12    作者:     浏览次数:

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办法

 

为健全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合理管理、使用、处置资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资产是指基金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秘书处负全面责任,综合服务部负日常管理责任,使用部门(人)负实物使用、保管、维护、保养等责任。

第二条 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原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原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单位价值(原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条  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大型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参照长江大学有关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六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可以通过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方式进行权属转移或核销,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核销。

第三章  低值品、易耗品管理

第七条 低值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易耗品范围,单价在200元及以上,但不足1000元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器具、文体用具等。易耗品指容易损害和消耗的物品(有的单价可能超过固定资产最低价格标准),如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劳保用品、实验用品及材料等。低值品、易耗品具体目录见附件1

第八条  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有预算的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超过预算的按《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采购。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由综合服务部负责保管和台账管理;公益项目中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由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台账管理。做好入库登记、领用登记及动态盘点等工作,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四章  捐赠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捐赠资产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资产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按资产类别严格执行验收、进出库、保管等手续。

第十一条  捐赠资产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并按照资产的表现形式进行登记:通过基金会捐赠给学校的资产,应在长江大学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入库;捐赠给基金会的资产应在基金会秘书处进行资产登记;通过基金会直接捐赠给受助者的资产,要在基金会秘书处编制明细台账,发放时由受助人本人签收,做到进出库手续齐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