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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1-01-12    作者:     浏览次数:

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为长江大学在编人员和基金会聘用人员。长江大学在编人员为长江大学安排到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由长江大学承担,并由长江大学进行聘任管理;基金会聘用人员协议工资待遇由基金会承担,由基金会进行聘任管理。基金会聘用人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成立聘任小组,负责基金会聘用人员的聘用事宜,综合服务部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五条  本着节省开支,减少行政办公支出,把教育基金更多用于公益事业的精神,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基金会实行岗位聘任制。聘任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竞争上岗,聘约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

第六条  招聘过程中聘任小组对应聘者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各种资格证书等材料进行查验,有弄虚作假者一律不得录用。

第七条  基金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综合服务部负责建立聘用人员个人档案。档案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体检报告、各种资格证书、原单位的离职证明等,应届毕业生还需要提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聘用期间,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也应归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协议签订后,聘用人员在三日内到岗,开始试用期考核。试用期时间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九条  试用期间,聘用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无须支付任何补偿。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的工资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酬金等,专职聘用人员参照长江大学同等级别在编人员的工资薪酬,按照岗位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核损薪酬;兼职聘用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和实际工作量计算工资薪酬,劳务用工根据岗位职责或工作内容计算劳动报酬,具体金额、支付方式均以双方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和下列规定。

(一)遵守劳动纪律,恪尽职守,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不敷衍塞责。

(二)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基金会以外的职业。

(三)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四)维护基金会名誉,保守基金会的秘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

第十三条  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工资调整、奖惩、评优和个人培训发展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优秀或有突出贡献者,可以予以奖励,奖励不超过本人当年收入的20%;当年考核优秀者,工资薪酬可以增长3%-8%;当年考核称职者,工资薪酬可以增长1%-3%,具体额度由秘书长办公会或秘书处集体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基金会管理规章制度,损害基金会和长江大学形象、声誉,给基金会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人员予以相应的惩戒,造成经济损失的将并之以赔偿、处罚。惩戒分为以下四种:口头警告、通报批评、降薪、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  惩戒应及时执行,奖励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经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