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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1-01-12    作者:     浏览次数:

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印章有公章、法人代表章和财务专用章等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适用于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协议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刻印、启用、更换与废止

第四条 印章由本基金会指派专人负责到公安部门制定的刻章点刻制。

第五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须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本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第六条  印章遗失时,应由印章保管人提出废止申请,并按规定登报申明,经秘书长审批后方能补刻。

第七条  印章需要更换时,应由印章保管人提出更换申请,经秘书长审批后进行更换,旧印章由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及使用

第八条  基金会印章及法人代表章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专人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等财务印鉴授权财务会计管理使用。

第九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包含但不限于:

(一)以本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以本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本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各类需本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说明等。

第十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一条  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第十二条  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办公人员因公需外出用章,应先向基金会秘书长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能借出。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以防印章损坏、丢失。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及时归还。

第十三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及使用者的责任。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审批

第十四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理事长审批;特别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会议审批。严禁在没有内容的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五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十六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