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管理,确保证书的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含正副本,下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经秘书长审批同意。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管,严防损坏、丢失,使用完毕应立即归还。
第五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纸质版、电子版等)的使用,需书面说明使用事由、数量等,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基金会秘书处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印。
第六条 因故导致证件的脏污、损坏或丢失,基金会秘书处需立即按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更换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如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等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更换新证。
第八条 证件保管人员如遇人事变动,应在调(离)职前办好证件保管工作的交接手续,把证件保管工作移交给接收人,交代清楚相关的注意事项,并填写交接清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