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发挥“长江大学文华奖助学金”在激励我校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作用,根据捐赠者意愿和湖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长江大学“文华奖助学金”简介
我校农学8802班校友、湖北江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文华先生捐资60万元人民币设立奖助学金,名称为“长江大学文华奖助学金”。该奖助学金主要用于奖励长江大学农学院和生命科学学院家庭贫困、热爱专业、品学兼优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设立长江大学“文华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长江大学“文华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湖北江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江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学生事务处、农学院和生命科学学院的相关人员组成,具体工作由长江大学农学院和生命科学学院组织实施。
第三条:评选时间
每年九月至十月组织评选。
第四条: 评选对象、设奖种类及标准
1、长江大学农学院和生命科学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
2、具体设奖种类及标准由农学院和生命科学学院结合各自学院情况确定。
第五条:评选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远大的理想、抱负,热爱祖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专业,刻苦学习,勤奋钻研。
4、通过国家大学生英语四级或以上外语水平考试。
5、学习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十名以内。
6、本年度未获得其他各级各类奖学金奖励。
第六条:评审与发放
1、本奖学金采取申请制,由学生本人提交个人申请,并参加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奖学金申报答辩会。
2、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者的申报材料和答辩情况,确定获奖学生人选,并公示三天。
3、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将相关资料汇总寄给设奖单位。经设奖单位同意,“长江大学文华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公布年度获奖学生名单,举行颁奖仪式,发放奖金。
第七条:长江大学农学院和生命科学学院结合各自学院情况,制定详细评定细则。
第七条: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实行,由长江大学“文华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文华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